讲授式教学方法中例子的选取标准
刘科[1]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尽管讲授式教学方法受到诸如呆板等各种抨击,但无可争议的是,其仍是当前最主要的一种教学方法。举例子等改进措施的推出,更是使其焕发了第二春。然而,举例子不同于案例教学,在举例子时如何能做到既发挥案例式教学的优点,又能在讲授式教学中得以融合,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讲授式教学方法中举例子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限于篇幅,笔者仅谈一下例子的选取标准问题。
第一,例子应该具有典型性。举例子时要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供学生分析研习,以达到通过例子讲授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及举一反三之目的。例如,在讲授“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这一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存在的立法缺陷时,举一个警察与非警察共同以警察身份进行抢劫的案例,引导学生讨论这种情形到底是全案按照“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加重处罚还是仅仅对非警察按照“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加重处罚,但无论是哪种处理结果,都存在难以逾越的理论障碍,进而得出立法确实存在不完善之处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