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诗的语言既可以不需要具体的某个感性对象之在场,例如“白发三千丈”,或“一座金山”,也可以不需要符合普遍性概念的东西之在场,例如“声中闻湿”。叶燮对于这两个方面的不在场作了简明的概括:他把无具体感性对象之在场的事物叫作“不可述之事”或“不可施见之事”,把没有普遍性概念之永恒在场的理叫作“名言所绝之理”或“不可名言之理”。“不可施见”或“不可述”就是无具体感性直观对象之意,例如三千丈的白发就是“不可施见”的;“不可名言”或“名言所绝”就是不可用通常的逻辑概念衡量之意,例如入耳而有闻的声与只与触觉有关的湿相连,就是“不可名言”的。诗意语言的“事”或“理”,若按毫无诗意的“俗儒之眼”观之,则“于理何通”(逻辑概念上讲不通),“于事何有”(没有感性直观中的对象)?真所谓“言语道断,思维路绝”了。然而诗意语言之事理乃是“幽渺以为理,想象以为事”,例如三千丈的白发就是想象以为事,声中闻湿就是幽渺以为理,此种事理能“引人于冥漠恍惚之境”,此决非无诗意的凡夫俗子所能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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